福莱特(601865) -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交所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福莱特 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任命。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