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特(601865) - 福莱特H股公告 (董事會提名委員會工作制度)
第一條 為規範福萊特玻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本公司」)董 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產生,優化董事會組成,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根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上市公司獨立董事 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簡稱「《上交所上市規則》」)、《上海證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 –– 規範運作》、《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證券上市規則》(簡稱「《聯交所上市規則》」)、《福萊特玻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簡稱「《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規定,公司特設立董事會提名委員會,並制定 本工作制度。 第二條 董事會提名委員會是董事會下設立的專門工作機構,主要負責對公 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人選、選擇標準和程序進行選擇並提出建議。 第二章 人員組成 第三條 提名委員會成員由三名董事組成,其中獨立非執行董事佔多數。 第四條 提名委員會委員由董事長、二分之一以上獨立非執行董事或者全體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並由董事會選舉任命。 福萊特玻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提名委員會工作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五條 提名委員會設主席一名,由獨立非執行董事委員擔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