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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宇顺(002289) -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002289YSDZ(002289)2025-04-29 16:06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 性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 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 董事会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进行了换届选举。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6 日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选举薛文君女士、石军先生、丁劲松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饶艳超女士、沈八中先生因任期届满离任,自同日起不再担任公 司的独立董事。上述独立董事均根据上述规定对其任职独立性进行了自查并提交 董事会。基于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饶艳超、沈八中)提交的《独立董事关于 2024 年度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以及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薛文君、石军、 丁劲松)提交的《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董事会就 2024 年度 在任独立董事以及现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出具专项意见如下: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公司独立董事对其在公司的任职情况进行了自查,经董事会核查,前述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