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科电器(603868) - 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 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 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障公司独立董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 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具有注册会计师(CPA)资格;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 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