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能科技(688063) -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 席了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 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12 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 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