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热(300217) -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 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 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二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六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等于其 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 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 有的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 决权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代理人应遵照 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 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