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热(300217)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进一步加强公司的 财务审计工作,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 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公司聘任会 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 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