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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热(300217) - 董事会工作细则
300217DFDR(300217)2025-05-09 11:02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 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为公司常设机构,是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领导机构,是股 东会决议执行机构;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行使职权;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 事。 第四条 董事任职资格与条件: (二)熟悉国家经济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专业知 识、组织、管理能力、工作经验等; (三)《公司法》第 178 条规定的情形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