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家化(600315) -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设 3 名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 1/3 以上独立董事, 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 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提高公司质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 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