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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硕科技(300951) -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5月)
300951BSCTECH(300951)2025-05-20 13:19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 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 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