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研股份(301602) -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AW FIRM (GUA · 昆明· 天津· 成都 · 宁波· 福州· 西安· · · ·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关于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的要求,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汕头市超 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研股份")的委托,指派周姗姗姗、林嘉 豪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超研股份 2024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 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