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科技(603083) - 独立董事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草案) 本制度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独立非执行董事"的 含义一致,独立董事需同时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 3.13 条要求的独立性。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 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第四条 公司设立的独立董事至少三名且不少于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 之一,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且具备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 3.10 条 要求的适当的专业资格或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其中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需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 1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待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