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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科技(603083)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603083CIG(603083)2025-05-28 10:02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 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 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 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对提名委 员会委员资格的要求,具备符合履职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提名委员会委 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适合任职情形的,应主动辞职或者由公司董事会予以调整。 委员在任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按程序调整: (根据 2025 年 5 月 28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公司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提高董事会决策质量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剑桥科 技股份有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