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精伦(600355) - 精伦电子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 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及经办律师作如下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精伦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张飞律师、齐晨晨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