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普特(688619) -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 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应 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提出 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得低于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含本公司),并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 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等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在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其中审计委员会成 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