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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城大通: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600067CITYCHAMP DT(600067)2024-03-08 11:20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的合法 权益,提高公司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 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福建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五条 股东(含代理人,下同)出席股东大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 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六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 规则之规定,自觉维护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