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特科技:北特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经审议《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即将届满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我们认为: 独立董事候选人包维义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能力符合相关规定,未 发现其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提名程序、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意提名包维义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意见。 独立董事:贾建军 倪宇泰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已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相关材料,本着客观、公正的 原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有关内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二○二四年二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