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航新科技:关于航新科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 京 上 海 深 圳 杭 州 广 州 昆 明 天 津 成 都 宁 波 福 州 西 安 南 京 南 宁 济 南 重 庆 苏 州 长 沙 太 原 武 汉 贵 阳 乌鲁木齐 郑 州 石 家 庄 合 肥 海 南 青 岛 南 昌 大 连 银 川 • 拉 孜 • 香 港 巴 黎 马德里 斯德哥尔摩 纽 约 广州市天河区华厦路 32 号太平洋金融大厦 19 楼 邮编:510620 电话:(+86)(20) 38799346 、38799348 传真:(+86)(20) 38799348-200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关于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 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新科技")的委托,指派李彩霞、陈 伟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航新科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 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