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重工: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H股上市后适用)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名的标准以及程序,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规范并提出建 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 过半数,并至少包括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席 1 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席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 《公司章程》 《香港上市规则》或本工作细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