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星: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 切实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深圳市新星轻合 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 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审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 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 预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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