醋化股份: 关于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 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之处; 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 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律意见书 致: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通醋酸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 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 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南通醋酸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 司于 2025 年 5 月 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