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兴精工: 董事会议事规则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 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二章 董事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四条 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 关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五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 除其职务。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解除其职 务。 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董事会的工作职责和科学决策,明确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 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苏州春兴精工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