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兴精工: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规范独立董事行为,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 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 二 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 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