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脉科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5-05-23 11:0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华脉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邮编:200120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书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19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 //www.sse.com.cn/)上刊登《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 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 ...
神力股份: 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5-05-23 11:05
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 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二〇二四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 ...
科力远: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5-05-23 11:05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410000 电话:(0731)8295 3778 传真:(0731)8295 3779 致: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力远")的委托,作为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以下简称"本 次调整",)及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事项(以下合称 "本次调整及授予")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儒竞科技: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证券之星· 2025-05-23 11:05
上海儒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的核查意见及 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儒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2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 对象授予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证券代码:301525 证券简称:儒竞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0 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及《上海儒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
太钢不锈: 太钢不锈202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5-05-23 11:05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Add: 山西省太原市长风商务区长兴路 1 号华润大厦 T6 座 30、31 层 电话 Tel: 0351-8395811 传真 Fax: 0351-8395822 邮编:030006 关于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致: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张鑫磊律师、梁慧茹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 ...
直真科技: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5-05-23 11:05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50080 号 二〇二五年五月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1 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 12 层 邮编:100007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07 P.R.C 电话(Tel):010-56500900 传真(Fax):010-56500999 www.meritsandtree.com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方式参加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关于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50080 号 致: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 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
证券之星· 2025-05-23 11:05
证券简称:中国银行 证券代码:601988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 (注册稿) 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联席主承销商 二〇二五年五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募集说明书 声 明 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行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募集说明书中财务 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 见,均不表明其对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 也不表明其对本行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本行经营与收益 的变化,由本行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本行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证券依法发行后因本行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证券价格变动引致的投 ...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
证券之星· 2025-05-23 11:05
证券代码:601328 证券简称:交通银行 优先股代码:360021 优先股简称:交行优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募集说明书 (注册稿) 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联席主承销商 二〇二五年五月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 声 明 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本行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募集说明书中的财务会计 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审批机关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 对本行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本行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行自行负 责。投资者自主判断本行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证券依法发行后因 本行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证券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交通银行 ...
中科蓝讯: 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价格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5-23 11:05
证券代码:688332 证券简称:中科蓝讯 公告编号:2025-023 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科蓝讯") 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价格的议 案》,同意公司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 28.61 元/ 股调整为 27.61 元/股,现将具体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及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
威迈斯: 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证券之星· 2025-05-23 11:05
Core Viewpoint - The company has conducted a self-examination regarding insider trading related to its 2025 Restricted Stock Incentive Plan, confirming that no insider trading occurred prior to the public disclosure of the plan [1][2][3] Group 1: Incentive Plan Overview - The company held its third board meeting on May 7, 2025, where the draft of the 2025 Restricted Stock Incentive Plan was approved [1] - The plan was disclosed on the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website in compliance with relevant regulations [1] Group 2: Insider Information Management - The company implemented necessary confidentiality measures for the incentive plan and registered the insider information personnel [1][2] - A query was submitted to the 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and Clearing Corporation regarding the trading activities of the insider information personnel and incentive recipients [2] Group 3: Findings from Self-Examination - During the self-examination period, it was confirmed that the insider information personnel did not buy or sell company stock in the secondary market [2][3] - The company adhered to legal and internal confidentiality protocols, ensuring no insider trading or information leakage occurred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