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水电: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华 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 我们认为公司聘任赵虎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审议和表决程序规 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我们认真审阅了赵虎先生简历及相关材料,认为赵虎先生具备履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 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不存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况。 3. 赵虎先生已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培训并通过 考核,取得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证明。赵虎先生的董事会秘书 任职资格已提交上海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