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椰岛:海南椰岛独立董事工作细则(2023年10月修订版)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1 / 13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 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在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其中,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的职责权限,规范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程序,充分发 挥独立董事在经营决策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 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职权范围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 本细则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