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刘欣、魏陈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2333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09225520000 名 称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刘欣、魏陈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4〕41号 主 题 词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 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内部控制,规范 关联交易,强化信息披露管理,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 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 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 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刘欣、魏陈云: 经查,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顺醋业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2023年1-11月,公司与镇江恒顺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已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超出公司2022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预计的金额,超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