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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开发: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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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规定的 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履行职权,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 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 本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包含)三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二分之一,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 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 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主 任委员(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当召集人不能或无 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 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 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 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五至第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