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予以书面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措施决定书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完善并有效 落实对公司债券承接、申报、发行、存续期管理等方面的内部控 制制度,及时自查整改,维护公司债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你公司 应当于收到本书面警示决定后 1 个月内将加盖公司公章的整改 报告书面报送本所。 经查明,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作为 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在有关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工作中,未严 格履行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监督义务。该违规行为已经中国证监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 月 17 日 -1- ──────────────────────── 〔2024〕8 号 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施的决定》(〔2023〕212 号)予以认定。同时,该行为违反了《上 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5 条、第 1.7 条、第 4.2.1 条等相关规定。 关于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予以 书面警示的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 规则》第 8.5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 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