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康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4月)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委员会成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召集人。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 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4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 决策功能,确保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进一 步健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康美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