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乳业:光明乳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规定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 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升审计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从事 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 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