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投发展: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债券(含企 业债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 据,不得有虚假记载;应当合理、谨慎、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 述;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不得含有祝贺性、广告性、 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三条 公司应当注重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有针对性地揭示公司的资信状况 和偿债能力,充分披露有利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合理决策的信息。 第四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刊登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公司不得以在公司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平台发布,召开新闻 发布会、投资者说明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