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电力: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 1 —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 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战略与 ESG 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2023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 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 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 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 判断关系的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