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电力: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修订稿)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修订稿) — 1 — | | | |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等法规以及《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 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指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 之五(5%)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百分之五(5%)但 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 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 董事。 本制度所指独立董事应同时符合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 的关于独立董事的规定。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 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