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股份: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二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 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聘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为 "《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 号——业务办理(2023年2月修订)》(以下简称为"《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 等相关法律法规,就公司二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北京四方继保 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 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