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银行:关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翰骏程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 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 法律意见书 湖南翰骏程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 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 法律意见书 致: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翰骏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发行人延长本次发行股东大会 决议有效期及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所用简称与本所律师就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所用简称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