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参林: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7月修订)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依法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 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五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可委托代理 人出席股东大会并明确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