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百合: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修订稿)
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作用,促进 公司治理水平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和本实 施细则赋予的各项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或以上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 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任命。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 验,且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审计委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