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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百合: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修订稿)
603313Healthcare (603313)2023-10-27 09:19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或以上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 集人(主任委员)。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任命。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公司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提名委员 会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 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梦百 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和本实 施细则赋予的各项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