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展鹏科技: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说明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 第十二条情形的说明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以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贾磊、邢台领擎软件开发中心(普通合伙)、邢台雅惠商贸 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云上智飞科技有限公司、诸暨科实华盈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郝利辉、邢台领诺软件开发中心(有限合伙)、梁智勇、珠海力 高贰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龚锐、嘉兴光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缪也霖、杭州科实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珠海富昆坦管理咨询中心 (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北京领为军融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拟向公司实 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青岛硅谷天堂恒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股份募集 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如下: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