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鹏科技: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以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贾磊、邢台领擎软件开发中心(普通合伙)、邢台雅惠商贸 中心(有限合伙)、邢台领诺软件开发中心(有限合伙)、郝利辉、龚锐、北京云 上智飞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科实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诸暨科实华盈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缪也霖、珠海富昆坦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珠海力高贰 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梁智勇、嘉兴光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合计持有的北京领为军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为军融")100% 股权,并拟向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青岛硅谷天堂恒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 投资、对外投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