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鹏科技: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方 为恒盈投资,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根据《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展 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展鹏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 负责的原则,现对公司拟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北京领为 军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为军融")100%的股权,并向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青岛硅谷天 堂恒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盈投资")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针对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贾磊、邢台领擎软件开发中心(普通合伙)、邢 台雅惠商贸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云上智飞科技有限公司、诸暨科实华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郝利辉、邢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