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鹏科技: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含新聘、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 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 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等相关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 聘程序。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之外的其 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 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工 作。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