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玛科技: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杨雪律师、王佩琳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审查,2024 年 4 月 15 日,公司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作出了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以公告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了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已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并公告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2、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30 日 14: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