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电子:火炬电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福建火炬电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设性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三分之一的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董事会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