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友食品:有友食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3年10月修订)
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3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 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进行修订,形成本制度。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 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