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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新材: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 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 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 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