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光农机: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致: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深圳 SHENZHEN 香港 HONG KONG 伦敦 LONDON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光农 机"或"公司")委托,指派余泽之律师、熊星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作为公司特聘专 项法律顾问,就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 制性股票授予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星光农机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