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光农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11月修订)
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3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一条 为维护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明确 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 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 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 股东大会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权限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公司章程》所定 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