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光农机: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11月修订)
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3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 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并应当确保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四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 15 日,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 1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 强化对内 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激励机制, 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规 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高公司质 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